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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与张小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张小磊,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通用汽车金融公司。被执行人:张小磊。被执行人:王磊。本院在执行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申请执行张小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茳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