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通用汽车金融公司与张小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张小磊,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通用汽车金融公司。被执行人:张小磊。被执行人:王磊。本院在执行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申请执行张小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茳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