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淮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步高,吉步庭,江苏省灵星钢圈制造有限公司,淮安宏业橡胶有限公司,吉磊,王继江,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2248号���请执行人淮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20号。被执行人吉步高。被执行人吉步庭。被执行人江苏省灵星钢圈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吉步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宏业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629号。法定代表人吉步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磊。被执行人王继江。被执行人倪林。淮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灵星钢圈制造有限公司、淮安宏业橡胶有限公司、吉步高、吉步庭、吉磊、王继江、倪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2013)淮中商初字第0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省灵星钢圈制造有限公司、淮安宏业橡胶有限公司、吉步高、吉步庭、吉磊、王继江、倪林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淮安市中��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5612385.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淮安宏业橡胶有限公司的财产均已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将参与分配相关材料移交该院。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现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中商初字第01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邵海洲审判员 姚立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理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