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周年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周年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64号原告: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9645530-X。负责人:孙友财,总经理。被告:周年山,男,1980年6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被告周年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太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仇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