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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横琴嘉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鼎市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横琴嘉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申鼎市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71-1号原告:珠海横琴嘉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939。法定代表人:张立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慈安宁,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鼎市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A2-6)。法定代表人:俞谷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横琴嘉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鼎市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上海申鼎市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珠海横琴嘉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横琴嘉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已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34元,由本院向原告退还一半即人民币4117元。审判长 郑 恒审判员 葛阳辉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颖佳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