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顾建国与常熟市雪山狐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尚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顾建国。被执行人常熟市雪山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颜巷明珠路23号。法定代表人吴晓青,执行董事。顾建国与常熟市雪山狐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尚民初字第0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解除原告顾建国与被告常熟市雪山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8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二、被告于2015年2月3日前将其向原告承租的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颜巷明珠路23号厂房、值班室及附属设施腾空并交还给原告。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币50000元,该款由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20000元,于2015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若被告按期腾空搬离及足额履行上述付款30000元义务,则原告自愿放弃余款20000元。若被告未按期腾空搬离及足额履行上述付款30000元义务,则原告有权按照50000元就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合计诉讼费2385元,由原告负担885元,由被告负担1500元,并由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若被告未按期腾空搬离及足额履行上述付款30000元义务,则诉讼费2385元均由被告负担。”。因常熟市雪山狐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顾建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向相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向常熟市房管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未查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也未查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尚民初字第0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浦小宝审 判 员 曾昊清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秋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