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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特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孔顺、孔某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顺,孔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特字第571号申请人孔顺,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人孔某。法定代理人王某。申请人孔顺、孔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钟景春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孔顺、孔某以被申请人钟景春于2005年9月份因家庭生活琐事与家人生气,钟景春不辞而别离家出走,一直渺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十年,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钟景春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钟景春,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城区××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与二申请人系母子关系。钟景春于2005年9月份因家庭生活琐事与家人生气,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多方寻找,一直无音讯,现下落不明已近十年。二申请人的父亲于2013年12月死亡。2015年1月23日,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钟景春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5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钟景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钟景春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钟景春于2005年9月份因家庭生活琐事与家人生气,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孔顺、孔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钟景春失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钟景春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