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三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灯塔市灯塔灌区管理处诉张志利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灯塔市灯塔灌区管理处,张志利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三初字第00185号原告:灯塔市灯塔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陈传杰,处长。委托代理人:康红杰,该管理处职工。被告:张志利,男,汉族,6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灯塔市灯塔灌区管理处诉被告张志利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灯塔市灯塔灌区管理处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灯塔市灯塔灌区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友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学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