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中伟运输有限公司、泰州益峰运输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江苏中伟运输有限公司,泰州益峰运输有限公司,泰州市立山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瑞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16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北路215号。代表人:刘剑平。被申请人:江苏中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姜堰镇东方不夜城15幢1006室。法定代表人:曹树平,总经理。被申请人:泰州益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俞垛镇俞耿村俞垛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左成,总经理。被申请人:泰州市立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娄庄镇润娄路18号。法定代表人:颜立山,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瑞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淤溪镇武庄村。法定代表人:赵文泉,总经理。被申请人:曹树平。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中伟运输有限公司、泰州益峰运输有限公司、泰州市立山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瑞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树平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99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中伟运输有限公司、泰州益峰运输有限公司、泰州市立山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瑞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树平的银行存款299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三、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逾期不申请则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朝清审 判 员 吴 昊代理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兴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