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洪君与李何、宗婷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君,李何,宗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民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君,男,1981年9月1日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李何,男,1983年5月14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宗婷婷,女,1985年2月24日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李洪君与被执行人李何、宗婷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26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80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26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80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代理审判员 常 弘代理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