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201号原告:解某某,女,1988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赵某某,男,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解某某因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 竞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人民陪审员  卢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