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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岳景林与李生宝、岳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景林,李生宝,岳海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岳景林,女,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怀安县。被告李生宝,男,1971年2月8日生,汉族,住怀安县。被告岳海珍,女,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怀安县。原告岳景林诉被告李生宝、岳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本院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