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4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方正县国土资源局与方正县兴武农机合作社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县国土资源局,方正县兴武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方正县方正镇南一街。法定代表人张承刚,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军,职务:方正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职员。被执行人方正县兴武农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董武军,职务:法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财产及执行能力,因此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此案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可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且是真实意思表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国土资源局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黑0124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洪玉审 判 员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宋再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