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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x与北京市通州区xx村民委员会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北京市通州区xx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0431号申请执行人王x,男。被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x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xx,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执行王x与北京市通州区x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4)通民(商)初字第163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市xx村民委员会,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无存款现被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xx村民委员会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x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xx村民委员会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商)初字第16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凤龙审 判 员  赵广兴代理审判员  杨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