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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宋庆国与尹永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庆国,尹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宋庆国,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尹永生,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永生的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