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宝鸡同盛食品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星通用设备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同盛食品有限公司,宝鸡市金星通用设备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29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同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纸坊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斌,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金星通用设备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冯家嘴村。法定代表人刘海田,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钰,该公司经理。宝鸡同盛食品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星通用设备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3月5日到期的应付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49000元,承担诉讼费12157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5675元。共计421832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宝鸡市金星通用设备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将其已到期的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黄河钻井总公司应还债权810029元转让于宝鸡同盛食品有限公司所有,待该债务人支付该款项后,立即归申请执行人所有用以抵顶本案执行款项及将于2015年7月1日到期的其他款项。宝鸡同盛食品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调解书中2015年3月5日前法律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民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