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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凌洪权与林长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洪权,林长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凌洪权被告林长宏原告凌洪权诉被告林长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凌洪权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晶承担。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助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