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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钱松月与王培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松月,王培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钱松月。被执行人王培芬。本院在执行钱松月与王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王培芬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614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鼎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