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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鹿邑县谷阳办事处前罗楼行政村前罗楼村32户村民与鹿邑县××人事业综合开发区示范中心、鹿邑县丰元合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邑县谷阳办事处前罗楼行政村前罗楼村32户村民,鹿邑县××人事业综合开发区示范中心,鹿邑县丰元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鹿邑县谷阳办事处前罗楼行政村前罗楼村32户村民。诉讼代表人罗永江,男,现年65岁,汉族,住鹿邑县,村民。被告鹿邑县××人事业综合开发区示范中心。法定代表人刘玉兰,系该中心主任。被告鹿邑县丰元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鹿邑县谷阳办事处前罗楼行政村前罗楼村32户村民诉鹿邑县××人事业综合开发区示范中心、鹿邑县丰元合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邑县谷阳办事处前罗楼行政村前罗楼村32户村民撤回对鹿邑县××人事业综合开发区示范中心、鹿邑县丰元合金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闫滨江审判员  王亚玲审判员  刘志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