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鹿邑县谷阳办事处前罗楼行政村前罗楼村32户村民与鹿邑县××人事业综合开发区示范中心、鹿邑县丰元合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邑县谷阳办事处前罗楼行政村前罗楼村32户村民,鹿邑县××人事业综合开发区示范中心,鹿邑县丰元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鹿邑县谷阳办事处前罗楼行政村前罗楼村32户村民。诉讼代表人罗永江,男,现年65岁,汉族,住鹿邑县,村民。被告鹿邑县××人事业综合开发区示范中心。法定代表人刘玉兰,系该中心主任。被告鹿邑县丰元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鹿邑县谷阳办事处前罗楼行政村前罗楼村32户村民诉鹿邑县××人事业综合开发区示范中心、鹿邑县丰元合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邑县谷阳办事处前罗楼行政村前罗楼村32户村民撤回对鹿邑县××人事业综合开发区示范中心、鹿邑县丰元合金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闫滨江审判员 王亚玲审判员 刘志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