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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长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左兆艳与周树业、单艳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兆艳,周树业,单艳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长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左兆艳,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冬明,江苏苍梧(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树业,居民。被告单艳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兆艳诉被告周树业、单艳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但原告未及时交纳该费用,本院发出催交通知书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尹凤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高 涛书 记 员 郑跟亮法律条文附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