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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衡水金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金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衡水金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赵金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法定代表人:李小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金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利路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金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金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费1060元,由原告衡水金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游祥祯审判员  王志坚审判员  牟庆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