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夏某某,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崔某,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安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