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0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吴玉平与武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平,武迪,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00062-4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平,女,194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武迪,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刘磊,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一初字第00659号、第01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武迪、刘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武迪在邮政银行蒙城支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武迪的母亲杨翠华在邮政银行蒙城支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三、解除被执行人刘磊父亲刘振计在邮政银行蒙城支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