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郜玉琴与熊凤丽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玉琴,熊凤丽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郜玉琴,女,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娟,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凤丽,女,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确山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郜玉琴与被告熊凤丽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尚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