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韩海泉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2148号罪犯韩海泉,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温瑞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海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海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海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海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海泉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周海燕审判员 庄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