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西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庆弟诉被告王金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弟,王金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192号原告:杨庆弟,男。被告:王金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弟诉被告王金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庆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庆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弟撤回对被告王金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庆弟负担。审 判 长 张 义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人民陪审员 齐国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