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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催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昱含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15)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催字第00047号申请人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东亭镇大钊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昱含,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20005324088844、出票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账务中心、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1日、到期日期2015年4月21日、出票人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平审 判 员  张兴林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