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砼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尚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砼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秦尚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平泉县砼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英。被告秦尚青。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平泉县砼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尚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砼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砼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祁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嘉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