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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代行生与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行生,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00603号原告代行生,男,汉族,系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10号。法定代表人孙岱秀,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代行生与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马俊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岩,人民陪审员何悦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代行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行生诉称,从2011年5月-2015年3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在职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员工缴纳保险,现在无法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无法保障原告的劳动权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开庭前,原告将其请求变更为补缴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代行生在开庭时,向本庭提供如下证据:1、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2、银行打卡明细、信用卡催交通知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归纳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5月开始到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从事印刷工作。工资3,000元/月,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未扣除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到2015年3月,其后,原告与被告就补缴从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等事宜协商未果,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缴从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相互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由于原告系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已经提供劳动,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其法定义务,现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天择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原告代行生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从2011年5月到2015年3月,具体数额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劳动者负担部分由原告承担,用人单位负担部分由被告承担,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由被告承担)二、驳回原告代行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俊光代理审判员  赵 岩人民陪审员  何 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伟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