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04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许浩峰与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浩峰,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4977号原告许浩峰。被告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辉。被告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新力。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浩峰诉被告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群体性纠纷,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必要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646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必芳审 判 员 姚 俊人民陪审员 孙新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