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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小勇与被执行人叶永华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小勇,叶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范小勇,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叶永华,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居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小勇与被执行人叶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无林权登记。对在执行其他案件时已查封或轮候查封上述被执行人在建瓯市的房产,由于涉及案件多、范围广且标的大,目前在与当事人及相关法院协调处理中,暂时无法对房产进行处置。目前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瓯执字第22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