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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5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何朝跃与肥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朝跃,肥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568-2号申请执行人何朝跃,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肥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790140-5。法定代表人林国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朝跃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肥西县润德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3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省肥西县润德水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安徽省肥西县润德水泥有限公司更名为肥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肥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9189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肥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