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湘龙荣玲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县湘龙荣玲文具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县湘龙荣玲文具店,经营地长沙县湘龙街道开元路北、湘绣城西筑梦园11栋109号。经营者万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县湘龙荣玲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交诉讼费800元,已预交50元,尚欠750元,经本院依法送达《限期补缴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原告补缴,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