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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胡成文与汶上县南站镇南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成文,汶上县南站镇南辛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胡成文,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汶上县南站镇南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汶上县。胡成文与汶上县南站镇南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胡成文与汶上县南站镇南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渠俢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