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韩鸣、张翠玲、李维科与田峰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鸣,张翠玲,李维科,田峰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韩鸣。申请执行人张翠玲。申请执行人李维科。被执行人田峰虎。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根立审判员 刘树青审判员 张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