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成娇与陈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娇,陈美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王成娇,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陈美贵,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原告王成娇与被告陈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美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成娇诉称,被告以其亲戚经商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2万元。2014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12万元的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2%。原告因丈夫陈成兴病危急需用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陈美贵未作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成娇向本院提供借条一张证明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12万元。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系被告陈美贵出具,载明了被告陈美贵向原告王成娇借款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被告陈美贵的借款事实。该借条形式完整、客观真实,在内容上与本案具有关联,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2010年,被告陈美贵向原告王成娇借款12万元,此后被告未清偿借款。2014年4月7日,被告出具一张12万元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现原告为催讨上述借款,遂于2014年12月22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陈美贵结欠原告王成娇借款12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因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借款人至今未按约清偿债务,原告有权向被告催讨,并主张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现原告以诉讼方式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该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美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成娇借款12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4年12月22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陈美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胜代理审判员 李 玉人民陪审员 兰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林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