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何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何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01号原告:高某,女,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刘竹苗,安徽省怀宁县石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何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吴卫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逢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