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何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何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01号原告:高某,女,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刘竹苗,安徽省怀宁县石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何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吴卫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逢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