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被执行人左某某。陆某某诉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左某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陆某某于2015年4月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左某某已按法律文书履行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5日期间小孩抚养费2400元。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申请结案,现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陆某某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左某某本次小孩陆某甲抚养费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