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吕银亭与许青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银亭,许青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吕银亭,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许青良,男,36岁,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银亭与被告许青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银亭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银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吕银亭负担。审 判 长 王厚民审 判 员 王 庆人民陪审员 王永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