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303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吴华英与刘荣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英,刘荣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542号原告吴华英,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宁夏银川市。被告刘荣,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英诉被告刘荣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英撤回对被告刘荣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华英负担。审判员焦丽英二0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