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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高明小申请执行聂永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小,聂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高明小,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聂永飞,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高明小申请执行聂永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4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聂永飞在伊金霍洛旗的补偿款(拆迁、征地、塌陷)138000元。现因债务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补偿款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聂永飞在伊金霍洛旗补偿款(拆迁、征地、塌陷)13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新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