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梁昌瑞与何焕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昌瑞,何焕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50-1号申请执行人:梁昌瑞,男,1949年12月出生,汉族,教师,住凤台县。被执行人:何焕喜,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凤台县。本院在执行梁昌瑞与何焕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何焕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焕喜存款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