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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梁昌瑞与何焕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昌瑞,何焕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50-1号申请执行人:梁昌瑞,男,1949年12月出生,汉族,教师,住凤台县。被执行人:何焕喜,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凤台县。本院在执行梁昌瑞与何焕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何焕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焕喜存款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