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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占奎与张常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奎,张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李占奎,男,汉族,53岁,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张常荣,女,蒙古族,63岁,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留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卡通补贴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文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薛秉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振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