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1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与刘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20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袁荣春,行长。被执行人刘斌,昌乐县卫生防疫站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乐商督字第43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斌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