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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赵升贵与刘霜、舒城县安畅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升贵,刘霜,舒城县安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晋心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1610号原告:赵升贵。委托代理人:李永,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霜。被告:舒城县安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里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23000037966。法定代表人:徐孝年,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市总工会大楼)。负责人:王正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丽丽,公司员工。被告:晋心伟。原告赵升贵诉被告刘霜、舒城县安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晋心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升贵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升贵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