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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执字第0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亮与薛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亮,薛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416号申请执行人周亮,居民。被执行人薛亚军,居民。原告周亮诉被告薛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响尖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薛亚军应当归还原告周亮6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薛亚军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周亮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薛亚军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周亮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薛亚军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周亮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亮如发现被执行人薛亚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