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金乡县新华建材有限公司与任正胜、刘青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新华建材有限公司,任正胜,刘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新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兴隆镇峭楼村周黑楼。法定代表人刘建瑞,董事长。被执行人任正胜。被执行人刘青松。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根立审判员 刘树青审判员 张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