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梦平与徐志利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梦平,徐志利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357号原告陈梦平,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被告徐志利,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梦平与被告徐志利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梦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巍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