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于建民与李建设、侯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民,李建设,侯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1691号原告于建民。���托代理人张通涛。被告李建设。被告侯文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民诉被告李建设、侯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被告李建设以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40元,计165元,由原告于建民负担。审 判 长 李梅杰人民陪审员 郭光兰人民陪审员 韩金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伦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