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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于建民与李建设、侯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民,李建设,侯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1691号原告于建民。���托代理人张通涛。被告李建设。被告侯文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民诉被告李建设、侯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被告李建设以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40元,计165元,由原告于建民负担。审 判 长  李梅杰人民陪审员  郭光兰人民陪审员  韩金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伦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