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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健与韦仕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健,韦仕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黄健,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56*。被执行人韦仕养,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黄健申请执行韦仕养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二)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钟国存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