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化帮与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化帮,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157号原告:杨化帮,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新博,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永安路。法定代表人:王银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化帮诉被告东营市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化帮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化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化帮负担。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